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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尚存黑洞 废除死刑从何谈起
编缉: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关闭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据1月17日《新京报》消息)。

  在“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邱兴隆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以为,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刑期的设定我们固然应该学习与借鉴,但应该谨慎行事。从纯粹的法理上讲,邱兴隆专家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具体形势下,全面、彻底、并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恰如坊间所言,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关系无孔不入。在减刑和假释的过程中,很多罪犯即便是判了无期徒刑,但因有钱有势力,有足够时间,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非常手段,与执法人员亲密合作,胡作非为。这样的结果是,把本应该在监狱中继续改造的罪犯放出,致使其重新危害社会。问题在于,这个黑洞在很大程度上说是司法制度上的弊病。作为刑事诉讼执法阶段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寥寥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严密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存在制度性的缺陷,使得不法之徒处心积虑地钻法律制度的孔空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开审判制度是一个基本制度,它要求全部的法庭审理过程在向全社会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对错是非由法官审判,并且法官的整个审判活动也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正是依据这种公开性、透明性,我们对法官形成制约,使其不至于为所欲为,使其有所顾及,最大限度保持公正。但是,在减刑和假释的程序中,却缺乏这样的透明和公开,监狱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建议后组成合议庭审查,然后下发裁定。但是,是否真正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又是如何审查,同意减刑、假释的依据是什么,一切均在暗想中操作,社会一概不知。在这样的操作过程中,社会公众无法得知建议减刑、假释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客观,理由是否充足,也无法得知罪犯是否确实已经改造成对社会没有危害的合格公民。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事后监督,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这种监督因为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无济于事。因此,笔者以为,在减刑、假释存在如此之多黑洞的情况下,全面、彻底、并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极不现实的。

  总而言之,从大的法制环境看,现在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完善,还有许多值得健全的地方,而这其中有许多是制度上的。如果这些制度上的弊病没有事先根除,就盲目减少死刑,对整个国家社会将是不利的。许多现在被判死刑的人就会改判30或更长时间,罪犯就有充分的时间减刑,表现好的减刑没得说,就怕更多的不该减刑的人通过不法渠道走出监狱,将可能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在我国目前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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