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总部:上海)
司法鉴定 职务犯罪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涉外犯罪 专家论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疑难问题  刑事文书 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 法律咨询 律师加盟  
首页 | 刑事新闻 | 刑事辩护 | 刑事法律 | 刑事指南 | 庭审实录 | 罪名解读 | 刑事案例 | 诉讼程序 | 强制措施 | 量刑情节 |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 走私犯罪 | 毒品犯罪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故意伤害 | 故意杀人 | 抢劫犯罪 | 强奸犯罪 | 交通肇事 | 新型犯罪 | 死刑
     
   当前位置:上海刑事律师网 > 文章列表>           上海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点击进入留言板  [24H]
公考法律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编缉: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关闭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法律在线咨询]
    推荐文章   更多
    普通文章 上海市、区、县工商局地址及联系电话一…
    普通文章 上海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登记…
    普通文章 上海市、区、县税务局地址与电话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纳税申报点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系统联系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房地行业投诉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
    普通文章 上海区县市容环卫投诉热线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价格投诉电话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消费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地址及电话…
    普通文章 上海市价格投诉电话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区县市容环卫投诉热线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教育收费问题投诉地址及举报电话…
    普通文章 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
    普通文章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览表
    普通文章 上海市各区县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电话…
    普通文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宝山区…
    普通文章 自费出国办理手续地址一览
    普通文章 上海市各公安局地址、电话
    普通文章 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各部门以及派出所…
    普通文章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系统地址和电话
    最新热门   更多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招贤纳士广告服务合作伙伴招聘信息网站律师网站地图

    上海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5-2020
    Copyright © 2008 kaidi2000.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