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杀害见义勇为英雄的劫匪被判死刑
11月17日,杀害见义勇为英雄鲍光蛇的被告人田成林,被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鲍光蛇亲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被告人区福均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伙同被告人田成林制造了另一起抢劫案,并单独盗窃两次的被告人潘春林同案受审,被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田成林,绰号“成子”,男,20岁;被告人区福均,男,20岁;被告人潘春林,男,18岁,因故意伤害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12月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三被告人均为广西恭城县栗木镇农民。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田成林携刀至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福隆园伺机抢劫。当田成林在福隆园422—l号门前与唐灵香迎面而过时,田成林抢下唐灵香的手提包便跑,唐灵香被抢后大声呼救。在桂打工的安徽籍青年鲍光蛇及马远忠等人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追赶,田成林在逃跑过程中将手提包丢弃。当鲍光蛇追至福隆园365号附近时,田成林持刀朝鲍光蛇腹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鲍光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凌晨3时许,田成林到桂林市象山区瓦窑村172号区福均的住处,将其作案经过告诉区福均。经法医鉴定:鲍光蛇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腹部,致腹主动脉穿通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田成林伙同潘春林到桂林市秀峰区滨江路丽景坊酒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值班员秦志贤发现,潘春林即持水果刀捅秦志贤腹部一刀致其轻伤,并用铁链捆住秦志贤双脚,用袋子罩住其头部。两人从秦志贤处抢得人民币25元,从酒楼二楼收银台抽屉搜得人民币6元。两被告人作案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回到区福均的住处,并将其作案的情况告诉了区福均。区福均明知田成林犯罪仍为其提供住宿,2005年7月28日给田成林100元供其花销。
此外,被告人潘春林还于2005年7月13日晚、9月15日晚两次撬门入室盗窃价值3430元的钱物。
被告人潘春林于2005年9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田成林、区福均于次日落网。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成林在抢夺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并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潘春林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并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区福均明知田成林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金钱和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潘春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