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讯近日全市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19件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销赃罪对3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等附加刑,依法严惩了一批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分子。记者从昨天上海高院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破坏“三电”犯罪已有更明确的处罚细则。
彭军等先后结伙或伙同他人,于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间,至南汇区盗割各种型号的电缆线。废品收购站老板邢作芹明知是赃物,仍向彭军等人以8000余元的价格收购价值10800余元的电缆铜线20米,并转售牟利。
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彭军有期徒刑六年,以销赃罪判处邢作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8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告人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为突出严厉打击的政策要求,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法院将继续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对于明知是盗割的通信、输电、配电、广播电视线路而非法收购的,应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先有通谋,在他人犯罪后按约定对其盗窃的电力设备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犯处理。 |